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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不急,理应赔偿

1999-03-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周耀华

今年2月,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医院救护车来迟导致病人延误治疗时间致死案。法院判处没有及时派出救护车致病人死亡的新田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赔偿病人家属损失费14663元。

去年12月13日晚12时许,新田县园艺场退休干部吕某突发心脏病,病人家属呼叫新田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通话中明确告知值班人员,病人系心脏病,急需抢救。该中心答复“马上来。”谁知只400米的路程,等了七八分钟也未见来人。家属第二次呼叫,对方答复“就来了。”五六分钟过去了,病人呼吸越来越弱,家属再次呼叫,中心答复“车子已经去了。”但左等右盼,仍不见救护车的影子。家属只好呼叫新田县中医院,中医院立即派人派车赶到急救,但由于延误了抢救时机,病人于14日凌晨1时许死去。

事后,病人家属认为,新田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救护车来迟,导致病人延误治疗时间致死,应负法律责任,于今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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